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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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2014.12.18 来源: 浏览次数: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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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认真做好全年的安全监理工作。
  目前各工程项目陆续进入开复工阶段,请各项目监理部认真贯彻2012年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前采取预控监管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现场防护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为建筑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一、开复工后,各项目监理部要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现场的施工脚手架、支撑架、大型起重设备,“三宝四口”、临边防护、现场临时用电等进行一次大的检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开复工报告。
  二、项目监理部同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1) 安全监管内容是否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是否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规定。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达标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不审批。
  (8) 加强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对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停工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必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对基坑开挖、起重机械、使用等违规现象进行重点整治。
  今年春季的现场检查要突出起重设备和基坑开挖的安全专项检查。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加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过程各环节的监管,严格遏制不履行安装告知、不进行安装检验、擅自拆除等行为。基坑的防护,要重点检查基坑开挖前要对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实施防护;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要有边坡及毗邻建筑物的变化情况记录。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
  各项目部接到此通知后,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要发专项监理通知单,要有文字记录归档,落实情况请于10日内报质量安全部。
  特此通知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万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3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建建(2012)45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切实加强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遏制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等作业导致的建筑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大幅上升的势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二、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一)、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产品制造许可证原件;
  3、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
  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
  6、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装证明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设备台账原件。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核验时所提供材料必须和申请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相符。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只在工程所在地有效。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
  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原件;
  3、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原件;
  5、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原件;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8、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原件;
  9、安装(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
  必须在作业现场核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物是否和产权备案相符;核对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拆卸)单位参加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辅助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人证相符。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审核:
  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原件;
  2、《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原件;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原件;
  5、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
  由具体审核人员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产权备案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1、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1至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作业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 / T9426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的规定。
  五、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其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履行安全职责。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资格)必须在现场,并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起,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如使用未经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进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未经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将该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该建筑施工企业记入外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自治区建筑市场。
  六、监理单位必须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监理职责。安装(拆卸)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必须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同时,监理单位应派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人进行旁站监理。
  七、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监督管理,尤其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要经常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八、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审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决不允许随意降低标准审批。
  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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