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2015年培训计划,明确规定凡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举办培训,确需举办的,要按程序报人事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详情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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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对新形势下的农民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努力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举办“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大赛由中国摄影出版社承办。一、征稿主题“共圆中国梦”。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农民工服务和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的根本方向,通过农民工拍、拍农民工,树立广大农民工的正面光辉形象,反映农民工的辛勤工作和火热生活,宣传农民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展示亿万农民工与全国人民一起共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摄影内容主要拍摄农民工学习、生活、生产等场景,通过图片反映农民工群体的历史瞬间。三、大赛组别手机摄影组相机摄影组四、奖项设置手机摄影组、相机摄影组分别设立金银铜奖和优秀奖,总额438名。其中:金奖:6名奖金:10000元或等值奖品及证书(每组3名)银奖:12名奖金:5000元或等值奖品及证书(每组6名)铜奖:20名奖金:3000元或等值奖品及证书(每组10名)优秀奖:400名奖金:300元或等值奖品及证书(每组200名)投稿者可按照规则参加两个组别的比赛,但每个组别获奖作者不得重复。获奖者将获得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和奖金,并作为申请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条件之一。个人所得税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五、投稿方式可直接登入“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官方网站yingsai.cpph.com并按要求填写真实个人信息,上传作品。工作人员将对投稿作品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品将放置于活动网站的作品展示页中。截稿日期:2015年8月31日。六、征稿细则(一)本届大赛面向社会开放,不受职业、年龄、地域限制。特别欢迎农民工、手机摄影爱好者、专业摄影人士踊跃参加,积极投稿。(二)作品创作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彩色、黑白不限。可按单幅或者组照类别上传,组照每组不少于4幅、不超过10幅。投稿者作品不得改变原始面貌,只可作简单的明暗、对比、饱和度、反差、裁剪调整。曾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举办的各类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各类国际摄影艺术展览中入选的摄影作品均谢绝参加。(三)参加手机组比赛的作品仅限手机拍摄,其他摄影器材拍摄作品可参加相机组比赛。(四)作品入围后,主办单位将统一调取原始数据文件,用于举办展览和画册制作。请作者务必将数码拍摄的原始数字文件(胶片拍摄的请扫描底片)和调整后的数字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办单位提交。逾期不提供者视为自动放弃比赛。(五)大赛实行作品公示制度,各组别获奖作品在公布之前将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中国摄影出版社网站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六)本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退稿。对所有获奖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在出版画册、举办展览、相关宣传中使用,并不再支付稿酬。(七)谢绝本活动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投稿。投稿者应保证其为所报送作品的作者(注:本次大赛不提倡共同创作),并对该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投稿者还应保证其所报送的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凡上述保证失实导致相关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投稿者本人承担。(八)投稿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守以上各条规定。凡存在著作权问题或纪录类作品真实性问题等不符合征稿要求的作品,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收回作品奖金和荣誉证书,并在媒体上通报。(九)投稿作品在上传过程中因投稿者个人失误或网络问题未能及时投稿成功的,主办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十)本征稿启事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二条48号中国摄影出版社联系人:李丽丽电话:010-576264352015年1月“共圆中国梦”农民工主题摄影大赛官方网站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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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监理企业:为促进我市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行为,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一、严格规范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行为监理企业承接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14〕1496号)以及《关于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事宜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77号)、《关于调整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发包方式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4〕783号)等法规、政策,依法依规配备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现场管理职能。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二、加强监理合同备案制度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双方企业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无权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合同备案的,将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监理合同是否与中标条件相符,重点审查监理服务费、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对未按要求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当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工程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三、进一步规范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监理企业应合理确定监理周期,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配置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呼和浩特市建设项目中标建造师(监理师)押证及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托监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项(按标段计算),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仅限在市区、旗、县中的一个行政区域内;(二)兼任项目均需设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三)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项目规模达到一类或工艺较为复杂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委派监理人员,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兼任项目情况作为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条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把监理人员同时监理项目数量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企业和总监理工程师,经警告拒不整改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记录其不良行为。四、加强监理报告制度建设工程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场行为形成监理报告,经总监签认后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抄报呼市城建委工程质量管理科。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实际开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一)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1、监理月报:主要反映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具体责任人以及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理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等的报告,项目首次月报必须附有《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2。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理月报以电子版形式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招投标管理部门、市城建委工程科提交。2、监理专报适用于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诸如边坡、模板支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参建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按要求应该验收未验收进行其他工作的;施工单位适用的新工艺且效果明显好于传统工艺的重要事项。监理专报可以一事一报。3、监理紧急报告监理紧急报告适用于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即时提交的报告。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应同时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委工程科报告,发送报告后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上述机构(单位邮箱附后)和科室工作人员;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二)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人员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三)监理单位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尽责履职。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其不良行为分别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四)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紧急报告,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五、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义务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法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监理月报中据实填报。对于监理企业已履行职责,而建设单位仍一意孤行违法违规的,经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已在监理月报表中体现的,可酌情减轻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各征信部门不再记录和报送监理企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附件:1、各相关单位邮箱、联系人及电话。2、监理月报、监理专报、监理紧急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表样呼和浩特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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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各有关单位、企业: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扣分规定1、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诚信记录扣分法。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除考虑建设相关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诚信情况外,还应考虑承揽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诚信情况。招标文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对照我委出台的扣分标准,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2、评标细则中对投标的注册执业人员诚信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加投标的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二、扣分标准(二)注册建造师1、资格注册: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其它有关注册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2、资格执业: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2)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3)伪造业绩和荣誉证书骗取中标的;(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6)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7)其它有关执业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3、安全质量: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2分。(1)存在因违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3)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它有关质量安全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4、其它: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0.5分。(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投诉处理过程中不积极参与配合,推脱责任的;(3)其它有关程序类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注册监理工程师1、资格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2)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4)其它有关注册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2、资格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3)伪造业绩和荣誉证书骗取中标的;(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6)其它有关执业不良行为记录的。3、安全质量: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5分。(1)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2)其它有关质量安全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4、其它: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0.5分。(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3)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进行监理,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4)其它有关程序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扣分依据和执行方式2015年10月1日前,以上扣分认定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据的《建筑市场职业人员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为有效认定依据。2015年10月1日后,均以注册人员身份锁中记录的不良记录为准。城建委不再出具《建筑市场职业人员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此工作由评标专家依据本文件在评标过程中执行,不良记录实行逐条对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此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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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各旗、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并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中小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等发包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即: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直接发包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二、项目建设单位采用直接发包的,应当依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非国有资金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在发包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非国有投资相关证明;2、立项文件和相关前期手续;3、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证明材料;4、直接发包备案表、工程造价方面的资料;5、承包人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诚信证明等。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自接到发包人备案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过程应严格把握直接发包项目承包人的资质条件。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或总监理工程师资格、项目经理部班子人员的组成及人员资格等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建设项目本身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条件,拟选派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查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求补充材料直至符合条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自直接发包备案表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四、必须公开合理确定直接发包工程造价,严禁压级压价等不良行为。发包造价在呼和浩特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平米造价指数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应在直接发包前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工程款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五、严格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一)建设单位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处罚的,不得办理直接发包事宜。(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具有下列情形: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工程造价,提出其他不合理条件;3、选择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的企业和执(职)业人员;4、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直接发包:1、近一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或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2、近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的;3、近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4、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任务处罚的企业以及拟派人员。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部门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大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建筑市场和建筑现场行为的联动监管,防止肢解发包、挂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附件:2014年12月11日直接发包备案表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投资金额万元跨度(单跨)米层数高度米工程造价承包人具备的条件□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条件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组成情况(项目班子人员情况可另附)发包人意见请承包单位于本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招投标监督机构意见经审核,该项目符合直接发包条件,予以备案。经办人:监督机构负责人:年月日备注本通知书一式六份,由监管部门加盖印章后,发包人、承包人和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城建委审批办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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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各有关单位、企业:为了进一步发挥诚信体系在有形市场中的作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严格招投标程序,体现奖优罚劣的管理模式,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扣分规定1、工程招投标评标方法实行诚信记录扣分法。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采取综合评分的,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除考虑建设相关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诚信情况外,还应考虑承揽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诚信情况。招标文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对照我委出台的扣分标准,否则不得扣分。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专家的评标行为要及时记载评价,严格进行考核,依法处理不按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2、评标细则中对投标的注册执业人员诚信情况应当单独设立扣分项。参加投标的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诚信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扣分的,无论招标工程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或者计分制评审,均应当在投标企业总得分中进行扣分。二、扣分标准(二)注册建造师1、资格注册: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3)其它有关注册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2、资格执业: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2)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3)伪造业绩和荣誉证书骗取中标的;(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6)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7)其它有关执业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3、安全质量: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2分。(1)存在因违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3)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它有关质量安全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4、其它:注册建造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0.5分。(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投诉处理过程中不积极参与配合,推脱责任的;(3)其它有关程序类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注册监理工程师1、资格注册: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2)拒绝接受继续教育的;(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4)其它有关注册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2、资格执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分。(1)存在不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义务的;(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3)伪造业绩和荣誉证书骗取中标的;(4)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6)其它有关执业不良行为记录的。3、安全质量: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1.5分。(1)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2)其它有关质量安全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4、其它: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注册身份参与投标活动时,凡其个人诚信档案中有下列行为条目的,对应每条在其投标总得分中扣掉0.5分。(1)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3)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工程项目没有取得相关手续时,擅自进行监理,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4)其它有关程序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三、扣分依据和执行方式2015年10月1日前,以上扣分认定以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据的《建筑市场职业人员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为有效认定依据。2015年10月1日后,均以注册人员身份锁中记录的不良记录为准。城建委不再出具《建筑市场职业人员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此工作由评标专家依据本文件在评标过程中执行,不良记录实行逐条对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为止。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此制度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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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属相关单位:现将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的通知》(内建工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确保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形成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人人关注的舆论态势。附件: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的通知(内建工函〔2015〕38号)2015年1月29日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的通知内建工函[2015]38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的通知》(建办质(2014)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积极做好万里行活动配合工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厅。联系人:曹海龙电话:0471-69447802015年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行动方案部署,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精神,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工程质量的舆论氛围,增强全民质量意识,推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入持续开展。二、活动原则以治乱为主,注重问责,从严处罚,形成不敢违法违规、不想违法违规的局面。同时,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形成社会正能量。三、活动组织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组委会,由我部分管部领导担任主任,我部相关司局及人民日报社、新华社、光明日报社、经济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建设报社、中国建筑业协会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成员。万里行活动在组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组委会成员单位各媒体将在重要栏目广泛深入报道两年行动有关活动。四、活动内容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点任务,持续开展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主题的采访报道活动,不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一方面,树立正面典型,总结工程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宣传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相关政策部署,展示各地工程质量治理取得的进展成效,报道工程质量优秀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典型事迹;另一方面,加大曝光力度,在认真核实情况、充分掌握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对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不但曝光项目名称,还要曝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万里行将重点开展以下活动:一是我部在开展两年行动督查、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调查处理时,邀请万里行记者参加并进行采访报道;二是我部提供典型案例线索,请万里行记者采访报道;三是万里行组委会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安排采访报道活动;四是各媒体单位自行组织新闻采访和典型案例报道。五、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万里行活动报道的正面典型要延伸宣传报道,对曝光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万里行活动取得良好效果。(二)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万里行”活动,充分发动本地主流媒体参与宣传报道,扩大宣传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工程质量的舆论氛围,形成更加有利于工程质量水平提升的良好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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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一、背景情况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国际上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部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低价竞争,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缺乏品牌竞争优势,受到资源环境的约束越来越大。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问题更趋凸显。中小企业亟需走创新发展之路,亟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亟需实现发展路径的战略转型。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国家12部委《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并将工程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工作。2010-2014年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首期实施时间,5年来工程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可以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对推动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为了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充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首期5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出台《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为实现新常态下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的企业基础。二、制定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年初共同启动《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专题听取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贸促会以及有关协会等单位专家的意见,并召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指导意见咨询研讨会,于2月形成《指导意见》初稿。在《指导意见》初稿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交流、调研讨论、整合思路,结合双方近期开展的重点工作,形成《指导意见》修改稿。经认真讨论研究《指导意见》修改稿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该稿明确提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公共服务等具体意见。11月,经征求了双方有关部门相关意见后,最终形成《指导意见》印发稿。三、工作思路《指导意见》主要体现了以下工作思路:一是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与效率,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和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依托专利信息资源,全面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进行高价值专利培育,加大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力度,激发中小企业的创造活力。二是推动知识产权资本化运用,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发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作用,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强调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全方位支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活动。三是加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融合发展的多功能综合性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强调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利保护,有针对性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四是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通过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资产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无序到有序,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四、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共分为三部分,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提出了“到2020年,推进工程的实施范围在全国各省、市全面展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对中小企业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的贡献率明显提高,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在产业链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的目标和“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坚持有序推进与探索创新相结合以及坚持分类指导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立足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在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中提出了七项任务,一是实施专利导航,支撑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和企业发展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激励机制,激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活力,促进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优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三是坚持多措并举,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断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式并完善支撑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融资渠道;四是夯实工作基础,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五是加强科学指导,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六是深化对外交流,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跨境合作,全力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帮助中小企业加强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七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号召行业性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服务。通过上述重点任务的落实与实施,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第三部分包括组织领导、人才培养、财税支持、重点推进和宣传推广五个部分,重点选择一批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运用基础扎实的中小企业集聚区作为载体,全面落实重点任务,为推进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内蒙古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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