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会员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的通知》(内工建协〔2020〕21号),经申报、评选、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77个QC小组获“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奖、27家企业获“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奖、29位同志获“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称号。经公示无异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希望获奖单位、小组和个人再接再厉,为推动QC小组活动健康发展、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做出新贡献。附件:1.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及优秀小组名单2.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名单3.202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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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5各招标代理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发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工建协﹝2020﹞35号),并在自治区内全面开展2020年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评单位要求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招标代理会员单位,均可自愿提交信用评价申请,须包含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纳入其所属法人企业评价不再单独申请。二、进度安排(一)工作部署(2020年10月)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讲解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系统操作指南。(二)申请评价(2010年10月-11月)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信用评价系统”中填写申请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参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工程建设协会评价办公室。(三)评价机构评价阶段(2020年11月末)在工程建设协会专家委员会和招标代理专业委员会监督下,由工程建设协会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评价机构核查赋分,提出评价结果。(四)确认、公示、异议复核及公布结果阶段(2020年12月)工程建设协会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公示,统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工程建设协会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须提供证明材料。工程建设协会对提出异议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相关网站、媒体上公布。三、其他1.凡参加信用评价的申请单位,强调企业诚信,所申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以不良行为计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信用评价系统》。2.评价系统申报自2020年10月22日8:00时至11月19日24:00时止。3.参评申请书、纸质版证明材料及同版本电子扫描件光盘各壹份报送工程建设协会,截止至2020年11月20日17:00时。4.自治区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参评企业可随时登陆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等级证明或更新相关材料,工程建设协会作为自治区内唯一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将定期调整参评企业评价分值和相应信用等级。5.自治区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联系人:张心爱李乐联系电话:0471-5308420邮箱:nmggczj@ngjx.sinanet.com官网:http://www.nmggcjsxh.org.cn地址: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西楼7层713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东段)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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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选聘第二批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的通知》(中价协〔2020〕87号),现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组织开展第二批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推荐工作,现将上述通知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由申报人本人如实填写《调解员申请表》,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必须材料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电子版材料需刻制光盘,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协会进行初选后,统一推荐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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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612月21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和“十三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提出2021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作工作报告。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对住房和房地产、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脱贫攻坚和乡村建设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更加坚定自觉地用于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践,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落地见效。会议指出,2020年,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担当作为,攻坚克难,住房和城乡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一是举全系统之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全力抢建应急医疗设施,切实保障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积极采取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分区分级推动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性成果作出积极贡献。二是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方案,因城施策、分类调控,加强金融土地政策联动,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运行,基本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三是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推进。推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1—11月,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206.9万套,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四是城市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在36个城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有序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11月,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7万个,惠及居民近725万户。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推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地级及以上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6%。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实现安全度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平均覆盖率达86.6%。五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全面完成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扫尾工程任务。全国2341.6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均已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加强定点扶贫和大别山片区扶贫联系工作。六是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开展乡村建设评价试点。推进装配式钢结构新型农房建设。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七是建筑业加快转型发展。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深入实施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八是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深化。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城市开发建设方式转变。九是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创建模范机关。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会议指出,“十三五”时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住房发展向住有所居目标大步迈进,2019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分别达到39.8平方米、48.9平方米;全国棚改累计开工超过2300万套,帮助5000多万居民出棚进楼。城市建设发展成就显著,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城市数量达到684个、城市建成区面积达6.03万平方公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城市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市治理法治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累计支持522.4万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危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口帮扶的4个定点扶贫县和大别山片区36个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深入推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中国建造”谱写新篇章,建筑业支柱产业作用不断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深化改革取得新突破,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五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成就,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有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奋斗,一定能够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在新征程中把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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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提出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及时间试点地区: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试点内容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相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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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监理人员廉洁自律公约为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提高派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规范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声誉,特制定监理人员从业廉洁自律公约。第一条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第二条监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对公司和项目监理部具有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实施工程监理,以工程合同为依据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第三条监理人员应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处理施工质量问题、评定工程质量,以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为依据,对自己签认的各种证据负责。不准因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第四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员工行为十不准”规定。即:不准利用监理职务之便向承包单位索取财物或借钱借物;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任何礼金、礼物或吃请;不准向承包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人员;不准推荐、推销所监理工程所需的各种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不准超越监理职权和滥用监理职权;不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承揽监理业务影响公司声誉;不准要求或授意承包单位的任何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干私活;直系亲属不得在承包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准使用承包单位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干私活、下棋、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或干其他与监理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工作期间不佩戴安全帽和公司标志牌;不准泄露本公司及所监理工程的商业秘密。第五条监理人员应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承包人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本公约。第六条对于违反廉洁自律公约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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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TYA1-31-2015)《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届)》(以下简称2017届计价依据),并已通过我厅组织的专家论证和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一、2017届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价格》和《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二、2017届计价依据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15届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三、2017届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标准,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四、2017届计价依据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执行2017届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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